
我們致力於提升健康與美容的專業知識,推廣科學與生活並重的醫療美容健康理念。
醫學與美容結合產業鏈,提升異業結盟共享平台。
台灣健康美容醫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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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使命與願景
本會宗旨與使命
我們的使命是促進全民健康與美容,透過專業知識與技術的研究與分享來實現這一目標。
本會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研究健康醫療與美容專業知識技術,增進全民身心健康為宗旨。
本會之任務如下,依相關法令規章推動及執行,並與醫療專業人士或團體合作,以利業務推展。
一、 舉辦學術研討會議,增進醫療、美容、健康相關技術與知識。二、 鼓勵會員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並引進其最新之科技。
三、 推廣美容與醫療相關專業資訊。
四、 促進美容與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之交流學習。
五、 配合主管機關之規範,舉辦美容醫學、倫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及相關認證。
六、 提供健康、醫療、美容等相關網路資訊、線上教學或學術活動以供民眾參閱瞭解。
七、 發行會訊以供會員會務聯繫,以及相關醫學法律知識之即時更新。
舉辦學術研討會
我們定期舉辦學術研討會議,以增進醫療、美容及健康相關技術與知識的分享,促進專業人士的交流與合作。
國際會議參與
鼓勵會員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並引進全球最新科技,確保我們的專業知識與時俱進,保持國際競爭力。
提供專業資訊
我們致力於推廣美容與醫療相關專業資訊,並提供線上教學及健康資訊,幫助民眾提升自我保健意識與能力。
本會創會歷程
自成立以來,我們在推動健康與美容領域的專業發展方面不斷努力,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創會緣起
本會於2024年5月開始發起籌備,2025年1月獲准正式成立,我們的宗旨在整合健康與美容領域的專業資源,為社會大眾提供更好的服務。
首屆學術會議
2024年12月,召開成立大會同時舉辦了首屆專題研討學術會議,吸引了眾多專家學者參與,開創了本會的學術交流平台。
國際合作
隨著發展,我們建立了多項國際合作關係,引進海外先進技術與理念,提升本會的專業水平。
本會籌備歷程回顧
2025-03-11獲准立案 (台內團字第1140281296號)
2024-12-24 立案申請寄送內政部
2024-12-24 成立大會文件記錄公告於網站
2024-12-22 舉行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
2024-12-04 Line@ 簡訊 會議通知
2024-12-03 寄發會員通知函(成立大會)
2024-12-03 函告內政部 成立大會通知書
2024-11-25 章程草案修改後,上傳至內政部人民團體數位櫃台
2024-11-22 發起人會議 & 籌備會會議(現場+視訊)
2024-11-13 簡訊通知發起人
2024-11-11 函告會議通知(發起人會議)
2024-11-11 發起人會議&籌備會通知書
2024-11-08 公開徵求招募會員
2024-07-12 接獲內政部公函
內政部113年7月10日台內團字第 1130284264號函准予籌組
2024-07-08 接獲內政部eMail通知:准予籌組2024-05-28 申請文件寄送內政部
2024-05-19 發起人達標 ( 30人 8縣市 )準備寄送申請文件
2024-05-06 發起人地區分佈達標(7縣市)
2024-05-05 發起人人數達50%(門檻30人)
2024-05-04 發起人地區分佈達6縣市
2024-05-03 設立籌備會網站
2024-05-03 設立籌備會Line@ 官網
2024-04-24 徵求發起人、章程草案
2024-04-23 內政部人民團體數位櫃台 線上提出申請
本會章程
台灣健康美容醫學協會章程
台內團字第1140281296號立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健康美容醫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研究健康醫療與美容專業知識技術,增進全民身心健康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依相關法令規章推動及執行,並與醫療專業人士或團體合作,以利業務推展。
一、 舉辦學術研討會議,增進醫療、美容、健康相關技術與知識。
二、 鼓勵會員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並引進其最新之科技。
三、 推廣美容與醫療相關專業資訊。
四、 促進美容與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之交流學習。
五、 配合主管機關之規範,舉辦美容醫學、倫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及相關認證。
六、 提供健康、醫療、美容等相關網路資訊、線上教學或學術活動以供民眾參閱瞭解。
七、 發行會訊以供會員會務聯繫,以及相關醫學法律知識之即時更新。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 一般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 專業個人會員:符合上列一般個人會員資格者,倘具備醫療、護理、美容、健康相關專業認證,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專業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三、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壹萬元,於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四、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並享有免繳會費之優惠。
五、 榮譽會員:凡有特殊貢獻或對人才培育貢獻卓越之先進,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敦聘為本會榮譽會員,並享有免繳會費之優惠。
六、 顧問會員:依會務之需要,可聘任專業人士或團體擔任本會之顧問,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敦聘為榮譽會員,並享有免繳會費之優惠。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顧問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三年。
第 十 條 本會設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位為常務監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 經理事會會議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至3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3年12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屆 理監事名冊
理事長:蔡宙晃
常務理事:潘佩伶、潘靜慧
理事:李春振、蔡又青、謝馥如、蔡幸珈、蔡丞哲、馮雅君
常務監事:汪敬堯
監事:葉俊廷、賴昱辰